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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制度

人事管理制度

2022-01-01

1、总则

为加强基金会内部人事管理,合理开发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2、聘用

2.1 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2.2 工作人员聘用采取内部调配和外部招聘相结合。

3、入职

3.1 试用人员试用期1-3个月,试用期满,由拟用部门提交试用期考核意见,考查合格者,基金会与其签署劳动合同。

3.2 办公室依据劳动合同及相关规定,拟定起薪通知送财务部,由财务部核定新员工的社会保险等。

3.3 办公室为新员工办理人事档案、党团关系接转等有关手续。

3.4 新员工的考核管理进入基金会正常人事考核体系中。

3.5 基金会人事档案的管理按照人事档案服务部门的统一要求进行。

4、培训

4.1 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培训活动的统筹、规划和实施。其他各项目负责人应协助办公室进行培训的实施、督促。

    4.2 基金会的培训形式包括基金会内部培训、外派培训和员工自我培训。内部培训又分为员工职前培训、岗位技能培训。

4.2.1入职培训:基金会新入职人员均应进行职前教育,使新入职员工了解基金会的组织文化、宗旨理念、发展历程、业务范围、管理要求等方面的内容。入职培训由办公室组织,各项目负责人具体参与实施。

4.2.2 岗位技能培训:根据基金会的发展规划和工作需要,对员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并可视实际情况合并举办。岗位技能培训由办公室协同各项目负责人共同进行规划与执行。

4.2.3 项目内容培训: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项目实施人员进行专项培训,提高项目人员业务能力,充实其处理业务应具备的知识,必要应指定限期阅读与工作业务有关的书籍。项目负责人定期向办公室通报培训情况。

4.2.4 外派培训:培训地点在基金会以外,包括参加各类培训班、管理人员及专业业务人员外出考察等。

4.2.5 临时培训:办公室可根据工作、业务需要随时设训。

4.2.6 个人出资培训:由员工个人参加各类业余教育培训,均属个人出资培训。

4.3 培训记录和数据由办公室统一负责收集,整理、存档。

4.4 受训人员在接获培训通知时,应在指定时间内报到参加,特殊情况不能参训,应经基金会领导批准。

5、考核

    5.1 基金会每年对员工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工作在次年春节前完成。

5.2 考核由基金会秘书长负责。参加考核的员工需填写年度个人考核登记表,经秘书长审核,办公室备案。

5.3 考核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对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查。内容包括遵纪守法、出勤率、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结配合等。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

5.4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公正、公平、符合实际,通过考核使员工获得努力向上改善工作的动力。  

6、奖惩

    6.1 各岗位人员要依据本会章程赋予的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对每个员工进行绩效量化考评,对工作任务完成出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何如期不完成工作任务的,进行必要的奖惩,有违纪违规行为则进行严肃处理。

6.2 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基金会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奖励类型,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6.2.1 在年度工作中连续表现优秀和取得重大成绩者;

6.2.2 对基金会工作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案,经实施有重大成效者;

      6.2.3 在基金拓展,巩固稳定积极开辟捐赠渠道方面有重大贡献者;

6.2.4 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贡献者,或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在期限内,并有质量完成者;

6.2.5 对于有危害本会权益事情,敢于揭发制止,为基金会挽回不必要损失者。

      6.2.6 惩处分为“免职(即开除)”、“降级”、“记大过”、“记过”、“警告”,分别予以惩处。

6.3 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免职“处分:

6.3.1 连续3年考核不合格者;

6.3.2 假借职权营私舞弊者,违反国家法令,违法乱纪者;

6.3.3 盗窃基金会财务,挪用公-款,故意破坏公物者;

6.3.4 仿效上级人员签字,盗用公印、信函者或擅用基金会名义者;

6.3.5 品行不端,经教育不改,严重损坏基金会信誉者,捏造谣言致使基金会遭受重大损失者。

6.4 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降级”、“记大过”处分:

6.4.1 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者给予降级处分;

6.4.2 经事实证明,领导能力差,不能使业务工作拓展者,应降级;

6.4.3 故意浪费基金会财务或办事疏忽,使基金会受损者,看其严重性,给予降级或记大过处分;

6.4.4 未经上级批准,私自做主且造成损失者;

6.4.5 受到检举投诉,严重损害基金会形象,且经查属实者给予降级降薪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解除合同或辞退处理。

   6.5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6.5.1 服务态度低劣,对基金会还未构成严重损失者;

6.5.2 由于过失,致使公物损坏者;

6.5.3 工作不力,屡诫不改者。

6.6 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6.6.1 本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6.6.2 遇非常事变,故意躲避者;

6.6.3 在月份内迟到、早退次数累计10次或以上,年度旷工5次或以上者;

6.6.4 办事不力,于工作时间内偷闲,未经上级批准,擅自离岗者。

6.7 其他违反基金会各项规章,应视情节给予惩处。

6.8 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奖惩由办公室提出,报秘书处办公会议定。

7、薪酬福利

    7.1 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及聘用人员工资、福利按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均以税前数值计算,由基金会统一按照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兼职人员不得在本基金会领取工资、劳务报酬和享受劳保福利。

7.2 基金会付薪日期为每月30日,支付的是员工当月的工资。若付薪日恰逢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员工工资直接存入指定的员工个人银行账户。

7.3 临时工工资、返聘人员工资、试用期人员工资均实行包干工资制度,具体数额由办公室提出意见,基金会领导批准。

第三十五条  根据基金会实际业绩情况,结合社会薪资水平、社会综合物价水平适当调整员工薪资待遇。

7.4 员工职务发生变化,相应调整其在该职务级别内的岗位工资。

7.5 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统筹的具体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依规定为员工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

8、休假体检

8.1 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员工享有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遇赈灾、紧急救援事项时期,按基金会领导指示办理。

8.2 员工工作满12个月(包括试用期)可享受带薪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安排带薪休假的,可以延期安排或结转下一年。

8.3 员工年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丧假、工伤假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4 基金会每年组织员工进行一次健康体检,体检报告单由办公室统一取回并转交员工本人。

9、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9.1 在聘用期内,员工辞职或基金会解聘,均按照聘用协议书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10、附则

10.1 本制度通过公示告知员工。

10.2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基金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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