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为规范管理慈善项目、重大投资和公益活动等,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此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2、基金会重大事项包括
2.1 基金会负责人和理事会、监事会人员变更;
2.2 基金会章程等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2.3 拟开展重大涉外活动、重大募捐活动、重大投资计划、大型公益活动等。
基金会接受的重大募捐活动、重大投资计划和大型公益活动包括:
2.3.1 重大慈善捐款是指一次接受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捐赠;
2.3.2 扣除注册资金和属于定向资金后的盈余资金的10%以上30%以下的投资活动;
2.3.3 一次性支出达到上一年年末资产总额8%的公益活动
2.4 拟开展重大慈善项目
基金会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2.4.1 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2.4.2 除定向捐赠外,一次性支出达到上一年年末净资产总额8%公益活动;
2.4.3 单笔支付超过50万元的慈善项目;
3、程序及责任
3.1 重大事项报告对象
基金会日常工作由秘书长办公会主持。重大事项处理,由秘书长办公会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向理事长、理事会、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3.2 需向理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秘书长应先向理事长报告,经理事长批准后,再向理事会汇报。
3.3 凡重大事项的审批需召开理事会议,经全体理事同意后方可通过。
3.4 重大事项经理事会审批通过后,需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批后方可进行。
3.5 对于重大事项报告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应责任追究,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理。
4、附则
4.1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后实施。
4.2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基金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