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 本基金会应当合理设立慈善项目。所设项目应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并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1.2本基金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的制度规范。
1.3 本基金会应将宗旨公益、活动范围、理事会组成等信息向社会公布。
1.4 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2、重大慈善项目范围
2.1 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2.2 一次性支出达到上一年年末资产总额8%公益活动。
2.3 超过50万元的慈善项目。
3、业务要求
3.1 本基金会慈善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3.2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管,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3.2 本基金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
4、项目管理要求
4.1 立项
根据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以及《吉林省天华健康公益基金会章程》,项目立项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4.1.1 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
4.1.2 充分考虑公益性、可行性、实效性及持续性,坚持项目实施效益最大化原则;
4.1.2 尊重社会公序良俗和公益慈善行业伦理规范;
4.1.3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制度规定。
4.1.4 基金会项目立项应当对合作方进行评估,确保选择合作方的合理性。
4.1.5项目立项需提供《项目申请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背景、意义、前期调研及可行性分析、项目名称及项目宗旨、项目组织结构、项目受益对象、人数、范围及预期效果、项目实施计划、项目预算、项目起止时间等。
4.2 立项流程
4.2.1 立项申请。立项材料齐备后,由经办人向所在业务部门负责人提出立项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填写《项目申请书》。
4.2.2 立项审批。立项后根据项目情况与项目负责人(接受捐赠人)签订《项目协议书》。
4.3项目实施
4.3.1 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业务部门指定专人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定期汇报,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金流转按预算执行,受益人按预期受益,项目签署协议的,应确保按照协议执行。
4.3.2 项目实施预算制。项目合作方负责制定项目执行计划与预算,业务部门负责审核工作。
4.3.3 项目合作方定期总结项目阶段性工作,并向业务部门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及成效。
4.3.4 项目要按照相关法律和政策,做出阶段计划和总结,及时公布项目实施情况。
4.3.5 项目参与人员须严格遵守项目保密原则: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传播项目保密内容;不得泄露未经批准公示的项目总结报告和项目评估报告。
4.4资金来源
4.4.1 项目资金由基金会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4.4.2 项目资金来源:社会捐赠;基金会开展的定向募捐;政府资助/政府采购;其他合法来源。
4.4.3 拨付项目资金时,应根据协议、经费预算、项目进度、检查与验收结果,提交项目请款报告,附项目阶段性或项目完结报告,项目抽查与回访报告。确保项目资金的合法、合规、高效使用。
4.4.4 项目合作方应遵守基金会的有关财务制度、审计制度和信息公开等制度。
5、附则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基金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