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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制度

信息公开制度

2022-01-01

1、总则

1.1 为规范管理吉林省天华健康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扩大公开透明,保障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强化社会对基金会工作的监督,进一步促进基金会公益事业发展,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实行)》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将基金会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1.3 基金会将遵循依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主动披露应该公开的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1.4 公开的信息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信息一经公开,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管理制度的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开,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所公开的信息资料。

2、公开内容和范围

2.1 基金会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将主动公开:

2.1.1 机构信息,包括基金会组织架构、理事会成员情况、基金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等;

2.1.2 基金会联系方式;

2.1.3 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

2.1.4 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

2.1.5 基金会主要公益活动项目信息;

2.1.6 基金会已完成的捐赠信息、重大项目进展等相关新闻。

2.2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个人隐私的信息、内部工作信息以及捐赠人、受益人、志愿者不同意公开的个人信息不予公开。

2.3 基金会应公布所开展的公益活动项目种类、概况、负责人情况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公布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人;公益活动项目完成后,公布相关的资金使用情况及评估结果。

2.4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3、信息发布途径

3.1 按照吉林省民政厅办公室慈善组织年报工作通知要求每年按时向民政部报送上一年度的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民政部门审查通过后30日内,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民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除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外,还应当置备于本基金会,接受捐赠人的查询。

3.2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本基金会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应当及时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3.3 接受并答复捐赠人查询。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3.4 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

3.7.1 法规规章有明确的信息报送和公布时限要求的,按照时限要求公开信息;

  3.7.2 对于信息公开的查询和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受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受理部门应该将申请转到相关部门或信息工作小组,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

3.7.3 基金会已经明确不予公开或提供的信息,将不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4、实施与监督

4.1 基金会秘书长负责组织领导并委派专人负责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并推进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

4.2 基金会对工作中产生的信息进行有效管理。各岗位的在岗人员负责保存、整理和上报其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并经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后方可披露;办公室负责基金会所有信息的汇总及存档管理。

4.3 基金会在信息公开工作中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应,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4.4本制度由吉林省天华健康公益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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