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1.1 为了规范出差员工的差旅费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所指的出差,指一天以上,当天不能往返的出差。
1.3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因公出差的所有人员。
2、差旅费报销标准:
2.1 出差人员应保留完整车(船)票时间、车次、住宿发票作为计算费用的依据,对于办公室代为订票的,应保留复印件作为审核依据。
2.2 远途出差需搭乘飞机的,须经秘书长同意后方可乘坐飞机,未经许可,费用自理。
2.3 出差住宿标准和乘车等标准详见《工作人员交通、住宿费标准一览表》(见附件1),超额部分20%自理。
2.4 出差补助标准:一二线城市可申请100元/人/天,三线及以下城市每人每天可申请60元/人/天。出差结束后超过24小时未进行出差补助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出差补助。
··2.5 出差报销按财务管理规定办理,借用的差旅费在出差返回后一周内必须核销完毕。逾期不核销者,财务将从当月工资中扣除,并在半年内禁止再次借款。
2.6 出差途中除因病或遇意外灾害,或因工作需要延时外,应电话请示部门负责人,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其差旅费不予报销。
2.7 差旅费凭据实报。如有虚报除将其虚报款项追回外,并视其情节轻重,酌予惩处。
附件1:
基金会工作人员交通、住宿费标准一览表 |
科目 | 地区/人员 | 特区 | 直辖市 | 省会城市 | 省辖市 | 县级市及以下 |
交通费 | 理事长 | 实报实销(含副理事长) |
秘书长及办公室主任 | 220 | 200 | 200 | 120 | 120 |
其他人员 | 200 | 180 | 180 | 100 | 100 |
住宿费 | 理事长 | 实报实销(含副理事长) |
秘书长及办公室主任 | 1000 | 800 | 400 | 400 | 200 |
其他人员 | 800 | 600 | 300 | 300 | 200 |
招待费 | 理事长 | 实报实销(含副理事长) |
秘书长及办公室主任 | 2000 | 1000 | 1000 | 500 | 300 |
其他人员 | 1000 | 800 | 800 | 300 | 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