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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制度

差旅费管理制度

2022-01-01

1、目的:

1.1 为了规范出差员工的差旅费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所指的出差,指一天以上,当天不能往返的出差。

1.3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因公出差的所有人员。

2、差旅费报销标准:

2.1 出差人员应保留完整车(船)票时间、车次、住宿发票作为计算费用的依据,对于办公室代为订票的,应保留复印件作为审核依据。

2.2 远途出差需搭乘飞机的,须经秘书长同意后方可乘坐飞机,未经许可,费用自理。

2.3 出差住宿标准和乘车等标准详见《工作人员交通、住宿费标准一览表》(见附件1),超额部分20%自理。

2.4 出差补助标准:一二线城市可申请100元/人/天,三线及以下城市每人每天可申请60元/人/天。出差结束后超过24小时未进行出差补助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出差补助。

··2.5 出差报销按财务管理规定办理,借用的差旅费在出差返回后一周内必须核销完毕。逾期不核销者,财务将从当月工资中扣除,并在半年内禁止再次借款。

2.6 出差途中除因病或遇意外灾害,或因工作需要延时外,应电话请示部门负责人,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其差旅费不予报销。

2.7 差旅费凭据实报。如有虚报除将其虚报款项追回外,并视其情节轻重,酌予惩处。

 

附件1:

基金会工作人员交通、住宿费标准一览表

科目

地区/人员

特区

直辖市

省会城市

省辖市

县级市及以下

交通费

理事长

实报实销(含副理事长)

秘书长及办公室主任

220

200

200

120

120

其他人员

200

180

180

100

100

住宿费

理事长

实报实销(含副理事长)

秘书长及办公室主任

1000

800

400

400

200

其他人员

800

600

300

300

200

招待费

理事长

实报实销(含副理事长)

秘书长及办公室主任

2000

1000

1000

500

300

其他人员

1000

800

800

300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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