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规范本单位理事会管理,依据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理事会构成:
2.1 本基金会设理事会,其成员为7人,理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2.2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2.3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3、理事会行使的决定权:
3.1 修改章程;
3.2 业务活动计划;
3.3 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3.4 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3.5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3.6 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任用人员及财务负责人;
3.7 罢免、增补理事;
3.8 内部机构的设置;
3.9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3.10 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4、理事会工作条例:
4.1 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4.1.1 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4.1.2 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4.2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4.3 理事会会议应由1/ 2以上的理事出席万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对于章程的修改、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等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4.4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